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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1-00079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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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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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现将《灌南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灌南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连云港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合或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履行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县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乡分级负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县人民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县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单位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七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各单位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是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且与本单位相关的,应迅速做好处置澄清工作;属于其他单位澄清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责任单位;难以确认澄清主体的,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认。
第九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各单位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一旦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确需本单位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迅速协调公安、新闻、广电、通信、互联网管理等单位,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以县级单位名义澄清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发现各单位公开的信息有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各单位对于本单位已发布的信息中出现虚假或不完整的内容时,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同时,也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灌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造成社会传播、散布相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社会传播、散布相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未及时发现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对掌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或协助澄清的,导致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信息公开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80份